热点
金融稳定法草案即将二审 拟作三项主要修改
6月21日,中国人大网披露,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根据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等法律草案。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人民银行披露的介绍,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金融稳定法列入立法规划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抓紧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与金融稳定法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形成有机整体,充分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强化金融发展和安全的法治保障
提到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总体看,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根本任务,通过建立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强化金融发展和安全的法治保障,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提高重大风险的应对和处置能力,促进我国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人大网此前公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第四条提出,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同高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第六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分工以及统筹协调机制的要求,履行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相关责任,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提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有关信息,并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金融风险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金融风险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十条提出,除经依法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合规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该条还提出,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