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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杭县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的一封信
近年来,全国燃气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安全形势严峻。根据中国燃气协会统计燃气事故70-80%发生在终端用户。餐饮等生产经营场所往往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泄露爆炸事故,必定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生产经营者责任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刻吸取燃气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餐饮等行业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请上杭县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上杭县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安装工作。
上杭县餐饮等行业经营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上杭县所有营业性餐饮单位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商贸物流、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工业企业等使用燃气的非居民用户。
1.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使用单位自行选购,按要求可进行安装。
2.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应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燃气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选用对应级别的报警装置。
3.餐饮用户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的同时,应更换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噬咬的金属波纹管等燃气专用安全软管。
4.对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的餐饮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将依法依规停止供气。
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安全生产法》第36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按要求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上墙公示燃气报警器安装信息,履行安全用气义务。接受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对逾期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供气企业将依法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有关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