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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下调意味着什么?民间借贷不
8月2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大幅下调,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这次,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究竟影响几何?民间借贷跟非民间借贷如何区分?厘清这些问题,才能读懂这次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下调。
民间借贷≠金融机构放贷
现行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线年,这个版本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两线%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这其中,有一个误解,很多人把这个《规定》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红线。其实,《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今天发布会上,最高法又再次强调了“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金融机构的司法解释另有出处,在此先按下不表。
2015年,这个《规定》出台时,正是互联网融(P2P网贷)金蓬勃发展时,《规定》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因为,P2P属于个体对个体的借贷关系,资金来源于民间出借人,自然也是属于民间借贷。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后“遗产”,助贷机构本身并不放贷,也不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息撮合服务,随着P2P出清,目前助贷资金来自于持牌金融机构。所以,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事实上,今年7月,由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当于是为了助贷机构正名,把其作为商业银行网络放贷的科技类“辅助工具”,纳入到金融监管视野中。
如果这些条文看着傻傻分不清清楚,那么有一个简单的办法,判断是否属民间借贷有一个“金标准”:看借贷关系里的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于持牌的金融机构,就不属于民间借贷,反之则属于。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此次民间借贷保护上限下调,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放贷、助贷机构,短期不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