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
2021年2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截至2021年2月28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285个,涉及255名个人,14家企业,1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9075.75万元。本月公示的处罚信息中,部分处罚为2019年、2020年做出,从“公示截止期”看系本月公示,故纳入了分析范围。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位罚没金额2083.89万元,某银行海口海秀支行擅自提供对外,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外汇管理》(中华人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处罚。
从银行受罚原因看,本月有2家银行和1家货币经纪公司因违反《中国外汇市场准则》、《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被处罚,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撮合外汇市场交易,系首次涉及外汇批发市场不当行为,且处罚金额均高于100万元。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个人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通过银行账户与非法经营案主要嫌疑人的账户进行买卖外汇交易、逃汇、非法结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月度内对129名个人进行了集中处罚,原因均为违反《中华人外汇管理》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未按进行外汇登记。
企业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擅自对外借款;使用第三人提供的变造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逃汇;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结汇;物流货物构造货到付款交易,利用注册资本金对外付汇;未按照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非法结汇、未按提交有效单证的行为。
1.**银行公司重庆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第八条的,违反办理结汇业务,被责令改正,违法所得39.81万元,罚款58万元。
2.**银行云南省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违反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责令改正行为,违法所得23.17万元人民币,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3.**银行总行,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开展外汇交易、违反银行交易记录管理,被责令改正、罚款120万元。
4.**银行厦门分行,违反办理内保外贷项下付汇业务办理内保外贷项下付汇业务未按进行尽职调查,被责令改正、罚款100万元。
5.**银行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办理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6.**银行 (中国),(1)违反《跨境外汇管理》(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跨境外汇管理操作》(汇发〔2014〕29号)第一部分第四条第三项第三款,未尽职审核办理内保外贷业务;(2)违反《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二条,未尽职审核办理远期结汇业务。
7.**银行上海分行,(1)违反《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 ,违反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2)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未按照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责令改正,给予,处43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违法所得215.91万元人民币。
8.**银行海口海秀支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擅自提供对外,被对该行给予,处人民币2083.89万元的罚款。
9.**银行青岛市南支行,违反了《中华人外汇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2,865,235.93元,并处8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665,235.93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银行青岛福州南支行,违反了《中华人外汇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五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243,041.35元,并处4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643,041.35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1.**银行吕梁分行,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九条的未按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结汇业务,被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0元。
12.**银行云南省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1号)第十违反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办理售汇业务,被责令改正行为,违法所得28.9万元人民币,处140万元人民币罚款。
13.**银行东兴市支行,违反了《中华人外汇管理》(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二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第、《经常项目外汇业务(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六条为客户办理互市贸易进口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未按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违法所得110,713.00元人民币,并处90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14.**银行丽水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和第七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和第二十九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未按照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责令改正,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15.**银行总行, (1)不符合《中国外汇市场准则》第八十六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第十九条的要求,违反《外汇管理》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五条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开展外汇市场交易;(2)违反外汇市场交易记录管理的行为不符合《中国外汇市场准则》第一百零、第一百零八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第十四条的要求。违反《外汇管理》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五条的,违反银行交易记录管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16.**银行青岛市分行,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综发〔2013〕19号)第十二条和第十违反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9,915,512.94元,罚没款合计10,315,5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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