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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漂绿”现象,须完善ESG公募基金评级体系

时间:2022-07-17 11:09

  称,高盛有至少四只基金被描述成“清洁能源”或ESG,并在2020年将其蓝筹股基金重新命名为ESG基金。

  综合来看,这些基金“漂绿”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基金所投资产品的持仓与ESG投资理念相悖,在基金名称或描述上存在误导性概念,或者使用投资者不熟悉且难以理解的术语,以及基金ESG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科学、不透明等。

  “漂绿”影响经济、投资安全和企业绿色发展

  NBD:相对说来,ESG投资是比较新的投资种类,从以上表现来看,这些“漂绿”行为如何界定也存在一定难度。那么,ESG基金出现“漂绿”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施懿宸:首先需要从资管机构本身来找原因。

  一般而言,与短期逐利不同,ESG投资是一种长期价值投资,所涵盖的理念是长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如果资管机构存在短视行为,图求短期利益或仅把ESG作为“噱头”,则会出现“漂绿”现象。这种行为也与资管机构的不道德、缺乏自律性相挂钩,指向的是资管机构的道德问题和治理问题。

  此外,部分基金经理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投资者之上,只想通过“漂绿”基金扩大所管理的基金规模,而非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

  从外因来说,当前没有专门针对ESG公募基金的披露规定,对部分资管机构的不道德行为缺乏规范性的约束。

  其次,是相关各方的信息不对称。资管机构属于信息的优势方,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包装非ESG项目;而投资方和监管部门属于信息劣势方——难以精准识别ESG基金,也因获取信息不足影响监管效率。

  NBD:显而易见,“漂绿”行为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市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在您看来,“漂绿”现象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带来哪些风险和不利影响?

  施懿宸:首先,ESG投资“漂绿”将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漂绿”使一些名不副实的金融产品混迹于ESG投资之中,导致资金投向不符合要求的领域,统计数据与实际发展不符造成资源错配和浪费,与绿色发展背道而驰。此外,ESG投资的“漂绿”行为一旦曝光,将会打击投资者对可持续投资的信任,降低投资意愿,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ESG投资“漂绿”将对投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ESG投资策略包括ESG整合、参与公司治理、国际惯例筛选、正负面筛选、可持续主题投资以及影响力投资,与环境表现、社会影响、公司治理能力息息相关。如果将ESG投资的管理方式运用到非ESG投资中,二者关注角度不同,会加大投资风险。

  第三,ESG投资“漂绿”对激励企业绿色发展有不利影响。“漂绿”获得的短期效益会使更多的企业效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如果企业选择隐藏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数据,那么市场上的虚假信息将会越来越多,企业ESG披露报告也将缺乏公信力,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绿色发展。

  治理“漂绿”须加强ESG公募基金信披

  NBD:我国的ESG投资正处于发展的快车道上,目前我国ESG公募基金的规模和数量是什么水平?

  施懿宸:截至2022年5月底,我国市场中带有“ESG”名称的公募基金产品已有20余只,合计规模超74亿元。而包含新能源、环保、低碳、绿色等概念的“泛ESG”基金产品已达160多只,总规模超2000亿元。

  “泛ESG”基金产品的数量和规模更大,其中环境相关的品种占比最大,达60%。值得注意的是,近三年,纯ESG主题基金数量有明显上涨,超过40%新发ESG基金为纯ESG主题基金。

  NBD:应对ESG公募基金中的“漂绿”问题,为投资者建立一道保护线,也是中国ESG公募基金市场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此,您有什么对策建议?

  施懿宸:可以从三个方面建立应对“漂绿”的机制。一是完善统一的ESG公募基金评级体系。

  当前全球的ESG评级标准众多且评价体系存在差异性以及主观性,企业以及投资机构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就导致ESG基金中一些并不可持续的因素被掩盖,进而增加“漂绿”的风险。

  因此,中国可以借鉴国际市场分析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国情进行修改调整,最终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ESG评级体系。这样既增加ESG报告的客观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漂绿”基金的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建立ESG评级体系时要避免使用单一的指标,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于“漂绿”基金的认定出现偏差,即忽略ESG基金投资的多样性。因此资管机构应按照招股书和其他披露中描述的方式进行管理,而非根据评级机构选择的标准衡量基金的“绿色”程度。

  二是加强ESG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程度以及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ESG公募基金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及ESG基金名称和营销规范方面的相关规定,而自愿披露可能会存在内容上的偏好和误导。因此,中国可以借鉴海外市场陆续出台的信披规定,并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理事会发布的ESG相关产品的监管建议——对于以ESG为重点的基金产品,投资机构应该披露如何应用ESG因素完成投资决策的过程,同时完善绿色清单。

  此外,我国可借鉴国际上独立认证机构的经验,建立相应机构,完善绿色认证制度。从先前的自愿认证变为强制认证,以此提高自身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加强投资者对ESG投资的理解,建立信任。

  个人投资者应加强ESG投资的理解,学会辨别ESG评价体系,以此尽可能识别出“漂绿”基金。机构投资者可从多维度考察被投资企业的ESG指标以及相关表现,对被投企业以及投资组合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更全面的评价。此外,投资者应对ESG在长期时间维度下的价值具有一定认识,从自身履行可持续发展责任的角度加强对ESG公募基金信心。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监管部门和资管机构应协力为散户投资者提高产品信息透明度,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应评价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