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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交社保,说是换成钱发工资里,合理吗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者说自劳动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自然是单位违法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给职工缴纳社保,可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改正。如果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同时可以采取查封企业账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给职工补缴社保,还应当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法定的义务。社会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既然有权力,用人单位不用,而选择违法,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之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力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一些单位说,职工本人已经同意不缴社保,甚至签订了书面的同意书。实际上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简单点说,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企业的义务,实际上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和用人单位两个义务人签定一协议,然后就把法定义务推卸掉了,怎么可能有效?
补缴社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企业将社保发到职工工资中注定吃大亏。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的时候,是按照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也就是说,本来职工的工资还低一些,给予补缴社保补贴以后更高了。补缴社保时单位需要缴纳的钱数会更高,而且相应的滞纳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本人无须承担。所以,单位自然吃大亏了。
其实,很多单位选择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社保参保压力,另一方面也是利用了职工诚信善良的本质。绝大多数职工只要答应了不缴社保,肯定就不会去主动维权。除非跟单位闹僵了,这才想起来惩罚一下单位。
为了改变这样的情况,国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双向对比。既减轻了企业社保申报成本,也能够避免企业偷税漏税、漏社保。相信有关征缴制度,肯定会做进一步完善,请大家耐心等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