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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游客房卡,导游:只花了100元,还不够房费,游客应履行购物

时间:2023-02-16 16:16

  一网友称参加广西一旅行团时被强制购物。2月7日,的话题登上热榜。

  该团导游黄女士称,是因为对方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导致。黄女士称,游客们所交团费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该团行程表显示,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黄女士称,此事桂林市旅游局已介入,事件正在处理中。

  桂林文广旅局回应称,已关注到此事,正在核实具体情况。

  据中国人大网,对于旅游团安排购物,我国法律有着明文规定:

  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游的过程中消费者被强制购物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中规定:

  1.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线.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